工作時間.
雇員不可以工作:
(a) 超過連續五個小時而沒有一段不少過三十分鐘的閑暇;
(b) 超過一天八小時;
(c ) 超過一天十小時的延長期間;
(d) 超過一星期四十八小時.
在以下的情況, 雇主可以需要雇員工作超過上述限度:
(a) 工場發生意外或受意外威脅;
(b) 對大眾生活重要的工作;
(c) 對馬來西亞防衛治安重要的工作;
(d) 有關機器,工廠緊急工作;
(e) 未預料工作中斷;
(f) 對馬來西亞經濟重要的工業事業, 或在工業關系法令下, 例為重要服務的工作.
超時
雇員工作超過正常工作時間, 每小時超時工資等于不少過小時工資率一倍半.
雇員每個月的超時工作不得超過部長所規定的一百零四個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