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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 雇員不可以工作: (a) 超過連續五個小時而沒有一段不少過三十分鐘的閑暇; (b) 超過一天八小時; (c ) 超過一天十小時的延長期間; (d) 超過一星期四十八小時. 在以下的情況, 雇主可以需要雇員工作超過上述限度: (a) 工場發生意外或受意外威脅; (b) 對大眾生活重要的工作; (c) 對馬來西亞防衛治安重要的工作; (d) 有關機器,工廠緊急工作; (e) 未預料工作中斷; (f) 對馬來西亞經濟重要的工業事業, 或在工業關系法令下, 例為重要服務的工作. 超時 雇員工作超過正常工作時間, 每小時超時工資等于不少過小時工資率一倍半. 雇員每個月的超時工作不得超過部長所規定的一百零四個小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