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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

59. 休息日.

(1) 每位雇主必須每星期給雇員一整天的休息日. 此休息可由雇主時不時決定. 若雇主給多過每星期兩天休息日, 在此章的用途上來說, 第二天才是休息日.

但是, 若雇員在第37條度產假, 或60F條度病假, 或1952年工人賠償法令1969年雇員社會保險法令斬時無能工作時, 此款不須采用.

(1A) 盡管第(1)款和第2(1)條另有"日"的定義, 在輪班工作來說, 一段連續的30小時, 才算是一天休息日.

(1B)盡管第(1)款另有規定, 凡是經過雇主書面申請, 總監可以準許雇主在一個月中, 批準任何日子作為每星期之休息日. 不過, 總監有權定下任何他認為適當的條件.

(2) 雇主必須每月開始時, 將雇員休息日定在工牌來通知雇員. 如果所有雇員的休息日都一樣, 可以貼通告通知雇員他所定的休息日.

(3) 每份工牌, 通告必須保存六年, 作為調查之用.

(4) 任何雇主違反此條例屬犯規.

60. 休息日工作.

(1) 除了第60A(2)條之外, 雇員不可被強逼在休息日工作, 除非該工作必須用兩或更多斑次來進行.

但是, 若對任何工作是不是需要輪班來操作的爭執, 總監有權為此作出決定.

(2)(刪除).

(3)(a)如果雇員工資是以日,小時或是類方法計算,他在休息日工作而應得工資如下:

(i) 不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一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或

(ii) 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兩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b) 如果雇員工資是以月計算, 他在休息日工作而應得工資如下

(i) 不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半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或

(ii) 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一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或

(c ) 若在(a)或(b)段所提到的雇員在休息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他必須得到不少過他的小時工資率兩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