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支付工資.
雇主不可以遲過第七天發薪.
在平常的停止契約時,
工資應在契約終止當天付給.
預支不可以超過一個月的工資,
除非用來:
(a) 買屋,
建屋或裝修屋;
(b) 買地;
(c ) 買家畜;
(d) 買汽車,電單車或腳車;
(e) 買雇主生意的股份;
因雇員被扣留,
監禁或上法庭而沒上工,
雇主不須付給工資.
若雇員有書面同意,
雇主可以通過銀行或以支票付給工資;
預支不可抽利息;
雇主同意供給住宿,
食物, 原料, 水, 電, 醫藥照顧等,
是合法的. 但是不可以供給酒給雇員.
參看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