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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產婦保障 37. 合資格期間的長短和產婦生產津貼金的享有權利. (1) (a) 每一女雇員, 在每次分娩都有權享有為期不少於六十天之產假. 她也有權享有在第(2)款下所計算的產婦生產津貼金.
不過, 若政府醫生, 或雇主委任醫生, 證明女雇員的懷孕已經到了后期而不能工作, 女雇員可以在醫生所預算的分娩日期起, 十四天內任何日子, 開始請產假.
(2)(a) 每位女雇員都有權力領取合資格期內的產婦生產津貼金; 如果
(3) 當有責任付給產婦生產津貼的雇主超過一人, 任何一位已經付給全部生產津貼者, 有權向另一位雇主討回該雇主應付給的部分. 如果女雇員沒有依照第40(1)或(2)條去做, 該位付給了產婦生產津貼的雇主, 仍舊可以向另一方討回他所付出的款項. 38. 付給生產津貼金. 在服務契約工資期內所得到第37(2)條所指之產婦生產津金,必須以照第19條付給工資的方法去付給. 39. 女雇員死亡津貼金付給受托人. 凡是女雇員在通知雇主她將分娩之后, 而在度產假時因某些原因而死亡, 雇主必須把從產假開始到她死前一天的產婦生產津貼金, 付給她在第41節下委任的人. 如果無此委托人, 把生產津貼金付給她的法定管理人. 40. 未通知雇主而失去生產津貼金. (1) 任何一個將要辭職的女雇員, 而她知道, 或相信, 她會辭職后四個月內產子, 她必須在離職前, 通知雇主. 若是她沒有照做, 她將無權享有產婦生產津貼金. (2) 女雇員必須在分娩前六十天內, 通知雇主, 和通知雇主她將要請產假的日期. 如果沒有照做, 產婦生產津貼之付給將被暫停, 直到她通知雇主為止. (3) 任何雇主在女雇員有資格請產假期間把她開除屬犯法. (4) 任何女雇員一直拒絕接受雇主所給予對她的懷孕有關的免費醫藥檢查, 將喪失七天之多的產婦生產津貼金. (5) 任何沒有通知, 或通知有缺點, 或不正確, 將不會阻止產婦生產津貼金的追討, 除非雇主能證明那無通知, 或有缺點或不正確的通知, 使他蒙受不利. (6) 沒有在此節所規定的期間內通知雇主, 并不會使女雇員喪失領取產婦生產津貼金的權力, 如果無通知是因錯誤, 或由其他合理原因所至. 不過, 任何對此未通知是不是因錯誤或其他原因之爭議, 將呈交給總監在第69條下來作裁決. (7) 任何給雇主的通知, 用書寫或口述向班長或督工通知均可. 如果有多過一個雇主, 通知任何一人即可. 41. 津貼付給受托人. 女雇員可以委托別人代替她領取生產津貼金. 所付給受托人的產婦生產津貼, 猶如付給了女雇員本人. 42. 制約在合資格期間開除女雇員. (1) 如果雇主終止或通知在合格期間屆滿后因生病不能上工之女雇員之服務契約, 而醫生證明病是由懷孕或分娩所引起時, 雇主就是犯法, 除非終止或通知是發生在合資格期間過后她沒有上工的九十天之后. (2) 除第(1)款另有規定外, 若雇主在女雇員分娩前四個月里以工資補通知方法開除女雇員, 在計算女雇員的工作期間時, 就猶如雇主有給通知. 43. 違背此章的條件屬無效. 凡在服務契約任何條件注明女雇員愿意放棄在此章的權力皆屬無效. 此章所賦予的權力將代取之. 44. 津貼登記簿. 每位雇主必須保存一本用來登記所有付給生產津貼金款項的登記簿. 登記簿的格式由部長在此法令條例下規定. 44A.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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