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承包商和主要業主

33. 主要業主(principal)和承包商對工資的承擔.

(1) 當主要業主把全部, 或部分業務或生意, 讓承包商去進行, 主要業主和承包商, 都得共同, 或個別負責擔當承包商, 或小承包商, 所請來施行此項工作的工人的工資;

不過:

(a) 若合約是建筑工程, 主要業主不必擔當在此小節下付給工資的責任, 除非他也是建筑承包商或房屋發展商.

(b) 主要業主, 承包商和任何小承包商(非雇主者), 不必負責擔當雇員超過任何連續三個月的工資; 和

(c ) 對于在第三章條文下拖欠的工資, 雇員必須從工資發給日算起九十天內, 提訟主要業主或在第十五章下, 向總監訴訟追討之.

(2) 除雇主本人外, 任何人在此節付給雇員工資者, 可以用民事訴訟, 向雇主索回他所付出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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