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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資優先權 31. 工資對其他債務的優先權. (1) 凡是法庭在擁有抵押, 或其他債權的債戶向其申請后, 把任何在此法令下有責任付給雇員工資, 和有責任付錢給二手包工的人的財產變賣, 或扣押到的錢, 法庭, 或管財人,或經理, 不可以把錢付給債戶直到查明, 和先付給雇員或二手包工.
工作場所. 還有:
(2) 就此節而言, 除了第二附有條款外, "工資"是包括停職和裁員利益, 年假工資, 病假工資, 公共假期工資和婦產津貼金. 32. 法庭委托總監 (1) 為了鑒定在第31條欠下雇員或二手包工款項, 法庭,管財人或經理可以將問題委托總監, 和要求他調查. 總監得把調查結果交給法庭, 管財人, 或經理. 總監必須從命. (2) 為了舉行第(1)款的調查, 總監擁有第79(f)條所賦予的所有權力. 第80條的效力猶如在第69條下審查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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