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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有關物資代替工資制 25. 工資用錢幣付給.. (1) 除了得到此法令明確準許之外, 雇員在其工作上所賺到的, 或雇主應支付給他的全部工資, 雇主必須以真正的錢幣付給. 任何其他形式的支付, 將屬非法和無效.. (2) 任何雇員都有權向法庭, 或由總監引用69條, 去追討那些在第四章合法扣除款項后, 未用錢幣付給之工資, 或未用25A節下任何方式付給之工資.. 25A. 經過銀行付給工資.. (1) 若有雇員書面允許, 第25(1)條不會使以下付給工資的方法不合法或無效:.
(2) 雇員可以在任何時間, 以書面方式通知雇主, 取消在此節所給的同意. 但此通知只可以在通知當天算起, 四星期后生效.. (3) 第(1)款所述之工資發給方法, 雇員不可以無理由地不肯給他的同意. 如果他的同意已被接受, 他不能無道理地取消, 盡管第(2)款另有規定. (4) 任何有關雇員是否對此工資付給方法,無道理地不給同意書, 或無道理地收回同意書之爭議, 得交給總監作最后裁決. 26. 任何限制工資用于何處, 怎樣用法, 用于何入, 的條例皆不合法. 雇主不可在服務契約中定下對工資應用在何處, 怎樣用法, 用在何人之條件. 而此條件皆屬無效和作廢. 27. 禁止預支抽利息. 凡是不超過一個月總工資之預支, 或預料可賺取工資之預支, 雇主不可以以折扣, 利息, 或任何同樣的費用的方法來: (a) 作任何扣除; 或(b)收取任何款項; 28. 限制在某場所付給工資 雇主不可在酒店, 或其他同樣地方, 或娛樂場所, 或零售商品之商店, 或雜貨店付給工資, 除非雇員工作其中. 29. 其他非工資酬勞. (1) 如果服務契約下有所規定, 雇主同意在工資上另外供給住宿, 食物, 燃料, 電火, 水供, 醫藥照顧, 或任何設施, 或獲準服務, 此章不會令其不合法. 不過, 雇主不可以在契約條件下供給雇員酒類. (2) 由雇主書面申請, 而總監以書面批準任何設施, 或服務, 為獲準設施或獲準服務. 在其批準中, 總監可以作出修改, 或定下任何他認為合理的條件. (3) 任何人對總監之決定有所不滿意者, 可以在得到通知后三十天內, 向部長上訴. (4) 接到在第(3)款的上訴后, 部長可以作出認為合理的決定, 或指令. 決定或指令是最終者. 30.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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