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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第二章 服務契約 6. 保留現有契約 凡在此法令未生效之前, 雇主雇員依法簽訂之合約的時期乃有效和仍舊約束雙方者, 簽約雙方都受此法令之管轄和有權享有此法令下之權益. 7. 此法令較有利的服務條件被采用 除第7A條另有規定外, 凡在此法令生效之前或生效后所訂定之服務契約或合同中所有所比此法令,條規,指令或附加法律所擬定之條件比較不利者, 皆屬無效, 而此法令下比較有利的條規將代替之. 7A. 比較有利的服務條件有效 除此法令, 條規, 指令或附加法律另有明示禁止之外, 第7節不能被視為能阻止雇主雇員簽訂較有利服務條件, 也不能被視為將使到列在團體合約, 或工業法庭判決里面較有利的服務條件成為無效. 7B. 解除此法令未訂下的事項之疑問 為了解除疑問, 特此聲明, 凡是在此法令, 條規, 指令或附加法律所未列下之事項, 此法令都不能被視為可阻止此事項被納入條約中, 或被視為雇主雇員不能協商此事項. 8. 服務契約不能限制雇員加入,參加 或組織職工會的權力 服務契約不可含有任何方式限制契約中的雇員:
9. 廢止. 10. 契約應以書面方式訂立和含有停約之條例. (1) 一份定期需超過一個月, 或一份作業需要或可能趙過一個月時間來完成一份作業的合約, 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 (2) 每份書面契約, 應有細節注明各方依照此章終止契約的方法. 11. 終止契約之條例 (1) 一份有期限契約, 或一份執行一件工程的契約, 是在期限屆期 或工程完成時終止, 除非該契約是依照此章終止. (2) 一份無注明期限的契約, 保持有效直到以照此章終止為止. 12. 終止契約之通知 (1) 簽約者各方都能夠在任何時候, 發給對方終止契約之通知. (2) 雇主雇員兩方通知書時期長短必須相同, 和必須依照契約里面所寫下的條文來決定. 若無此書面條文, 不可少過:
(3) 即使第(2)款另有注明, 若終止雇員服務的因素, 全部或大部分是由于:
(4) 通知書應以書面方式書寫, 并且能在任何時候發出. 同時, 通知期限包括發通知信之日期. 13. 無通知終止契約 (1) 雇傭契約任何一方, 可以不用通知或通知已經給了, 不須等到期限屆滿, 而終止服務契約, 只須賠給對方一筆等于雇員在通知期間, 或通知期剩下的日子, 所能賺取的工資 (2) 雇傭契約任何一方, 可以不用通知終止服務契約, 如果另一方故意違反契約中任何條件. 14. 特別理由終止契約 (1) 因雇員行為不良而無能為工作盡責, 雇主可以在查審之后:
(2) 為了施行第(1)款下的審查, 雇主可以把雇員暫時停職不超過兩星期. 但在此期間, 應給雇員不少於一半之工資. 如果審查不能查出雇員之不良行為, 雇主得把全部所扣留的工資還給該雇員. (3) 雇員可以不須通知其雇主而終止服務契約, 如果他的家屬受人身暴力恐嚇, 或 去做契約未提到那些疾病可侵犯之業務. 15. 如何雇主或雇員認為 中斷契約. (1) 若雇主未依照第三章付給工資, 可視為他已經違反了服務契約. (2) 雇員連續超過兩天沒有上工而未曾向雇主請假,可視為他已經違反了契約, 除非他有理由曠工, 而且已經通知, 或意圖通知, 或在曠工期間趁早通知雇主關于他的籍口. 16. 給以圓丘雇員每月最低工作日數. (1) 若是雇員在圓丘操作農作業務, 而他的工資是根據每月工作日數來計算, 雇主不得不每月讓雇員做不少於二十四天他能做的工作. 若是雇主不能或沒有給足二十四天工作, 而且雇員愿意和有能力做的話, 雇主就得付給雇員那些日子的工資, 猶如雇員有在那些日子工作一樣. 所有對雇員是不是愿意, 或能不能做的爭議, 得呈交給總監來決定. 再者, 在此小節計算二十四天每星期不得以超過六天來算. (2) 如果雇主沒有依照第(1)款來供給該工作, 或付工資, 他就可以視為已違反了契約. 17. (刪除). 17A. 第10條至第16條不用于學徒契約. 第10條至第16條不被應用在以總監批準表格填寫, 而且其副本已匯存總監的學徒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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