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B章 雇傭外國雇員 60K. 提交質料和報告的責任. (1) 雇傭外國雇傭之雇主, 必須在雇傭日期起十四天內, 向附近勞工局提交對外國雇員的資料. 提供資料的格式是由總監決定. (2) 當總監有所要求時, 雇主, 或某階層的雇主, 必須呈交有關雇傭外國雇員的資料. 呈交方式, 或多久呈交一次將由總監決定. 60L. 總監可以審查投訴. (1) 任何本地雇員投訴有關雇主之工作條件, 若有偏袒外國雇員而歧視本地雇員者, 或任何外國雇員投訴有關雇主之工作條件, 若有偏袒本地雇員而歧視外國雇員者, 總監均可以查詢, 以及給以雇主適宜的指示以解決問題. (2) 雇主沒有依照總監在第(1)款作出的指示行事, 屬犯法. 60M. 禁止開除本地或外國雇員. 雇主不可以終止本地雇員之服務契約, 為了要雇傭外國工人. 60N. 以員工過多的理由而停雇. 如雇主因員工過多而必須減低員工人數, 雇主不可以辭退本地雇員, 除非先把同等級的外國雇員辭退. 60O. 豁免永久居民在此章的條例. 就本章而言, "外國雇員"一辭并不包括有馬來西亞永久居民身份的外國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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