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有權請有薪年假如下:
(a) 工作不到兩年者, 每十二個月可以申請八天;
(b) 工作超過兩年但少過五年者, 每十二個月可以申請十二天;
(c) 工作超過五年者, 每十二個月可以申請十六天.
若所計算的日數零頭少過半天, 就不理之而零頭超過半天, 就算一天.
若雇員請假時生病, 或度產假, 雇主應給病假或產假. 年假就算沒有請過.
如果在雇主要求下, 而雇員也以書面同意不請年假, 雇主必須付款代替年假.
參看第60E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