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和解雇利益.
雇員的服務契約受到雇主終止時, 或受到雇主解雇, 他有權得到:
(a) 終止利益;
(b) 解雇利益;
不過, 在以下情況, 雇員無權享有終止利益:-
(a) 雇員達到退休年齡, 若契約有此規定;
(b) 因行為不良被革職;
(c) 自動辭職;
另外還有, 雇員無權享有終止利益如果:
(a) 他的服務契約被更新, 受同一個雇主重新雇傭, 而新契約的條件不比舊的差;
(b) 更新或重雇在舊契約終止后立刻生效.
雇員可以被認為受解雇如果:
(a) 雇主沒有在任何四個星期的時期內給雇員最少十二正常工作日數;和
(b) 雇員在四個星期內, 在沒有工作的日子里, 并沒有享有酬勞.
終止和裁員利益如下:
(a) 如果雇員工作少過兩年, 每年不短服務得十天工資; 或
(b) 如果雇員工作超過兩年, 但少過五年者,每年不斷服務可得十五天工資; 或
(c) 如果雇員工作超過五年者, 每年不斷服務, 可得二十二天工資. 不滿一年的按比例計算到月的最近小數點.
終止和裁員利益付款, 必須從終止日起, 不遲過七天付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