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九六七年工业(劳资)关系法令指南
法令之主要目的: 1.保护职工会 (Protection
of Trade Union) 任何人均不得干扰, 阻止 或强逼员工或雇主执行他们组织, 设立, 加入职工会或参与其合法行动之权利.. 任何雇员职工会或雇主职工会均不得互相干扰彼此有关职工会之成立, 操作或行政. 任何雇主或雇主职工会和任何人士均不得给予任何职工会资金支持为了该职工会可以受其操纵. 雇主与雇主职工会均不准: (a) 在雇佣契约订立任何条件谋求约束某些人士加入职工会或继续其会员籍之权利. (b) 拒绝雇佣某些人士由于他是或不是某职工会之会员或职员. (c ) 对任何人士由于他是或不是职工会会员或职员的理由而对其工作, 升级有所歧视. (d) 开除或威胁欲开除员工由于他拟加入或劝导他人成为职工会会员或由于他参加其职工会活动 同样地, 任何员工, 劳方职工会或任何人士均不得- (a) 在雇主之业务地点工作时间内劝导该雇主的雇员加入或不要加入职工会; 除非他得到雇主的准许; (b) 威胁任何人加入或不要加入, 或继续或停止成为职工会会员或职员; 或 (c ) 劝导任何人不要加入或终止成为某职工会之会员或职员.
雇员职工会大部分会员为下列职位: (a) 经理; (b) 执行人员; (c ) 机要人员;或 (d) 保安人员, 均不得寻求承认或发出开始集体谈判之邀请. 任何接到承认申请之雇主或雇主职工会必须在接到申请书后二十一天内: (a) 给予承认 或 (b) 不给予承认,或 (c ) 向总监申请举行会员调查. 给予承认或不给予承认之最终决定落在部长手中. 在等待承认职工会之际, 雇员或雇主均不得罢工,闭厂,纠察与终止服务. 当一个职工会在其任何员工或一阶层员工被予以承认之后,任何其他职工会均不得在为期三年内对是员工或一阶层员工作是样承认之申请. 一个没有被承认之职工会不得在六个月内作另一次承认之申请.
凡是被雇主或雇主职工会给予承认之职工会- (a) 该雇员职工会可以邀请雇主或雇主职工会开始作集体谈判, 或 (b) 雇主或雇主职工会可以邀请雇员职工会开始作集体谈判意图列出达成集体合同之提议.t 不过, 雇员职工会不得将有关雇主对雇员升级,员工内部调任,填补空缺或工作分配事项纳入该提议中. 集体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以及经双方签署. 任何对于合同施行,释义可能发生之事宜须提交给工业法庭作裁决.. 双方必须就该合约订立后一个月内一起将一份已经签之署集体合同呈交给工业法庭注册官. 注册官必须将该合同交给工业法庭受其认可.
凡是发生或意恐劳资纠纷, 而该纠纷还不能解决- (a) 纠纷一方之雇主或代表该雇主之职工会,或 (b) 纠纷一方之雇员职工会, 必须将该纠纷向总监报告 凡是双方未能以谈判方式就该劳资纠纷达成和解时,工业关系部即须介入. 下列为整个调解过程之简略步骤: 第一: 双方经过谈判以求达成同意. 若失败, 劳资纠纷一方的雇主可以为自己辩护, 或 委任其职员为其辩护. 若该雇主也是雇主公会会员如(马来西亚种植园主公会MAPA)或(马来西亚雇主联合会MEF), 该组织可以派代表为该雇主辩护. 在雇员方面, 他可以为自己辩护, 其职工会为他辩护或徵请其他组织如(马来西亚职工总会MTUC)为他辩护. 在任何调解程序中, 代表律师,顾问不准在场.
工业关系局在收到请求后尽快就该申述采取必要行动以便将事宜解决. 若不能解决, 即将事宜报告总监, 而总监也会试图解决该项申述.若事情还是不能解决,须向部长报告.
如部长认为适宜, 即将该事宜转介工业法庭裁决. 工业法庭之裁决将有禁止雇员在其他法庭提讼有关此项非法解雇之作用. 工业法庭是一种特等法庭. 其主要作用乃是聆听,判决由雇主,雇员,职工会或部长向其转介之劳资纠纷事宜.其另一项作用是发给雇主雇员或其职工会共同向其托存集体合同之认定 在工业法庭程序中, 任何一方均可以- (a) 若是雇员一方, 职工会职员或雇员均可作其代表; (b) 若是雇主一方, 他可以出庭为自己辩护或让他委任之雇员或雇主职工会职员为其代表; (c ) 在解雇案件方面, 各方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或由各人之职工会为其代表. 若徵到主席之同意,可由代表律师,雇主公会如(MEF)或职工总会如(MTUC)为其辩护. 工业法庭会向其提交之事宜作出裁决. 在对劳资纠纷案件发出裁决之前, 工业法庭会考虑到公众利益,和其对国家经济影响. 法庭须以公平,频良心和案情应有所得之处作其裁决而不讲究技术性质和法律形式. 对于在法令第二十节下解雇案件, 法庭可以: 1. 命令雇员复职, 2, 命令雇主归还欠薪(从解雇当天开始算起到法庭听审最后一天为止-但是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之欠薪) 3. 法庭也可以命令以赔偿来代替复职, 其计算方式是以每年服务时期赔偿一月薪金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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