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
如果雇主沒有付給雇員以下有金錢
價值之權益,
雇員可以向勞工局投訴和索償:
- 薪資;
- 終止契約無通知賠償;
- 產婦分娩津貼金;
- 超時工資等等.
法令第六十九節賦于勞工局官員執行此項責任的權限
| 69. 總監審查投訴的權力
(1) 總監可以審查和裁決雇主雇員之間的工資,
或其他支付款項之爭執,
出于:
(a) 任何雇主雇員服務契約中的條件;
(b) 任何在此法令或附近法令的條例;
69B. 總監審查投訴之附加權力。
(1) 除了本法令的條規之外,總監在第69(1〕(a)下的權力也包括月薪超過一千五百令吉至五千令吉之間的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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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兩節看來, 如果你在第一附表轄下那類雇員,
勞工局當然會處理該事項.
就算你的薪資是在一千五百至五千零吉之間,
如果雇主違反你與他所訂立的契約中之工作條件.
勞工局在六十九B節下也有權處理.
是類雇員只可以享有這種方便,
但是他無權享有此法令下之其他權益..
如果你要到勞工局投訴或追討雇主未發給之薪資或其他利益,
你得對下列事作好準備:
- 勞工局會在你宣誓下錄取你的口供
(那就是投訴或索償之詳情);
- 準備一份你跟雇主所簽的服務契約,
如果有是項契約;
- 所有文件以作證據;
- 之后, 你就等待勞工局通知;
- 同時, 勞工局會將你的投訴轉告雇主.
如果雇主承認和償還所告之事,
你可以消案;
- 若是雇主不承認或欲反駁,
勞工法庭將訂日期審理此案件.
在此所謂"勞工法庭"并不是司法部的法庭,
例如民事或刑事法庭.在勞工法庭審理的官員也不是司法部之法官,
而是勞工局本身沒有律師資格之官員.
盡管如此, 勞工法庭的權限相當大.
雇員在此所索取的款項數額是無限度的.
- 為了使雙方到庭, 勞工局以掛號信通知原告(即雇員)而可以用傳票傳辯護人(即雇主)到庭.
- 勞工法庭審理程序跟民事法庭審案程序大同小異.
雙方不但可以為自己辯護,
也可以聘請代表律師,
或由 工會代表為他們辯護.
- 如何一方對勞工法庭之裁決有所不滿或不服者,
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訴.
- 如果辯護人沒有遵守勞工局之裁決或指令,
該局可以在民事法庭執行其指令.
若是辯護人再不理會民事法庭之指令,
可以被控"藐視法庭",
而其后果包括罰款, 監禁,
資產受扣押變賣或被宣布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