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九八零年(終止與解雇利益)雇傭條例 1. 此條例引稱為一九八零年(終止與解雇利益)雇傭條例 2. 在此條例,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不過 -
3.(1) 除在此條例之外, 對每一個從契約終止日期算起, 工作不少過十二個月之連續服務時期的雇員而言, 雇主必須根據第六條例計算而付給他終止或解雇利益, 如果
就此條例的而言, 凡不少過十二個月的連續服務契約包含兩個或更多個雇傭時期, 只要介于其中的無工作時期不超過三十天. 4.(1) 除了第(2), 第(3) 和第(4)段之外, 任何理由的契約終止, 雇員都有享有終止利益之權力, 除非-
(2) 雇員不能享有任何終止利益, 若是
不過, 作為計算發給雇員終止或解雇款項之用途, 必須考慮到在續訂或重聘之前的雇傭時期. (3) 若果雇主在雇員服務終止前七天內提議續訂其服務契約, 該雇員就無權享有終止利益, 只要
若雇員沒等到雇主在此法令第十二條所給之通知屆期就辭職, 該雇員就無權享有終止利益, 要是 (a) 辭職并沒得到雇主之同意. 但雇主不可以無道理地拒絕予以同意. 或者 (b) 他沒有根據第十三條賠款給雇主. (5) 雇員在契約條件下之酬勞凡是依靠雇主所分配之工作者, 該雇員就可以在條例第3(b)下被視為受到解雇, 要是
不過, 休息日, 公共假期, 病假, 產假, 年假, 任何其他法定假日, 或雇員向雇主所請之假日而沒有工作, 此些時期是不可以用來決定雇員是否被解雇之問題. (2) 服務契約之連續性將不會受到任何沒有解雇利益發給之解雇, 而被視為受到間斷. 6.(1) 除此條例之條文另有規定外, 雇員有權享有之終止或解雇利益之款額, 不可少於-
(2) 就此條例而言, "工資"一詞之意釋是跟此法令第2(1)條之意釋相同, 而"一天工資"一詞 是依照在有關日期前十二個月平均真正一天的工資之方法來計算. (3) 就此條例而言, 任何連續契約雇傭時期是包括此條例生效前之雇傭時期 (4) 在此條例下, 所付給雇員之終止利益, 是不包括他在此法令第13節下可享有的款項. 7. 此條例之條文不適用于外發工(out-worker). 如雇員工作地方, 由于售賣或由于其他處分或由于法律行動而使其擁有權置換, 在其中受雇傭之雇員無權享有終止利益要是該事業接管人在擁有權置換七天內, 提議以不比置換前不利之工作條件繼續雇傭他, 而雇員又毫無理由地拒絕該提議. (2) 如該接管事業人士沒有在置換后依照第(1)段提議繼續雇傭該雇員, 該雇員之服務契約就被視終止. 因此, 置換前雇傭該雇員之人, 和置換后接管事業之人, 兩個人一起或個別, 都有責任付給在此條例下之終止利益. (3) 如接管人在置換后要繼續雇傭該雇員之提議受到接受, 那段雇員在置換前服務時期, 在此條例而言, 將被視為是跟收購者服務之服務時期, 而換雇主將不會因此間斷雇傭時期之連續性. 凡事業擁有權之置換是出于雇主去世, 而事業遺留給繼承人, 第8條例就不適用 (2) 就此條例而言, 凡是雇主死亡, 其繼承人將被視為死去雇主所雇傭的雇員之雇主, 猶如他跟舊雇主工作, 要是他沒有死. 盡管介于雇主死亡日期和繼承人接管日期之間有間斷時期. 如雇主給了其雇員終止契約之通知而雇員在通知期未屆滿時死亡, 此條例之條文將會施行猶如終止服務契約通知期是在雇員死亡的日子屆期. (2) 如雇主已在第4(3)條作出提議, 但雇員還未接受或拒絕接受前就死亡, 就此條例之規定而言, 該雇員將被視為有理由拒絕接受雇主之提議而有權在他死亡日子起享有終止利益之付給. 11. (1) 凡在此條例下須付給之終止或解雇利益, 雇主必需不遲於有關日期后七天內付給. (2) 任何雇主未依照第(1)段行事者屬犯法. 12. (1) 除了依照總監在此法令第69條所作的裁決之外, 凡在付給終止或解雇利益時, 雇主必需給以雇員書面結單注明款項和計算方法. (2) 任何雇主-
屬犯法. (3) 在不損害第(2)(a)段的規定下,如雇主未依照第(1)段條文行事者, 雇員可以用書面方式通知雇主要求他在發通知書日子算起十四天內, 發給書面結單. (4) 如雇主未依照第(3)段通知書行事者, 屬犯法. 13. 任何雇員和雇主對此條例下有關款項付給之爭議, 將由此法令第十五章之條規處理. 對于任何在此條例下終止或解雇利益索償之爭議或程序, 總監可以委任任何適合人選來代表在終止或解雇利益付給之前就死去之雇員的利益, 或代表已故雇員之遺產或 受養人. 付給已故雇員之終止或解雇利益之款項, 將以一九五二年勞工撫恤金法令之撫恤金付給方法處理. 而雇主必需把款項寄存有該法令下'Commissioner'資格的總監. (2) 除此條例另有規定外, 總監可以使用一九五二年勞工撫恤金法令第10條賦予他的權力來接受和分配款項給已故雇員之一個或多個受养人. 如無此受养人, 總監必需將全部寄存之款項移交給公共信托局依法處理. (3) 凡對總監在一九五二年勞工撫恤金法令第10條授權下所作出之裁決有所不平者, 可以依照所述第10條之第(11)款向忡裁員提出申請, 而忡裁員就根據該法令第39條之條文作出其指令或裁決.
注释: "真正一天工资"不可以用26天来除每月所赚取的工资, 而是用该月之日数来除之. 上述条例所提到的("true day's wages over a period of twelve month immediately preceeding the relevant date")有关日期前十二个月之真正一天工资算法, 应该用365天来除所有在该十二个月所赚取的总入息才对.
|